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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设有限公司、辛集市**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服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2014)辛*二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经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以下问题:1、一审判决认定涉诉工程于2003年11月3日竣工,该事实认定的证据基础是什么?涉诉工程系化学水车间土建工程,是否适用《最**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司法解释(法释(2002)第16号)》的规定?2、涉诉工程于2013年12月31日审计完毕,东**公司在施工现场签证单上承诺:无论将来发生怎样的支付困难,其都将优先支付十**公司的工程款。本案发回重审后,请综合全案证据慎审处理。

综上,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2014)辛*二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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