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公司、北**公司辽宁分公司与石家庄**发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北京**有限公司辽**公司、北京**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石家庄**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2日作出(2008)石民三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有限公司辽**公司、北京**有限公司不服,向河北**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北**民法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2011)冀民申字第618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

本案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北京**有限公司辽**公司、北京**有限公司经本院邮件特快专递两次送达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均以迁移新址不明、原址查无此人而被退回。为充分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对再审申请人北京**有限公司辽**公司、北京**有限公司又进行了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现公告期满,再审申请人北京**有限公司辽**公司、北京**有限公司仍未到庭应诉。基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案按再审申请人北京**有限公司辽**公司、北京**有限公司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终结再审程序;

二、恢复对本院(2008)石民三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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