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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河北华**发有限公司、齐**等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发有限公司、齐**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深泽县人民法院(2015)深民二初字第001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称,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工程项目所在地位于张家口市怀来县辖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规定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依法应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张家口市怀来县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上级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双方所诉事实、理由和请求,及其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结算清单》及原审法院的《询问笔录》等证据所载,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本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合同管辖的规定,确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不应适用“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按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鉴于本案有多名被告,且所有被告的住所地均在石家庄市辖区内,其中,石家庄**限公司、焦玉锅、魏**三被告的住所地在原审深泽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双方当事人诉讼,本案由三被告住所地的深泽县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河北华**发有限公司及齐**的上诉理由和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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