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员会2012年10月8日作出的石裁字(2011)第196号裁决书,在执行保定**限公司与石家庄市园林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0月22日双方达成和解,执行标的及利息已全部执行完毕,但双方没有向本院提交和解协议及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石家**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1)第196号裁决书关于保定**限公司与石家庄市园林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