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梁**与被告刘**、河北建**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刘**、河北建**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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