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刘**、河北建**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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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河北保**有限公司、王**、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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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承德市高新区冯营子镇石门子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福建省天**承德分公司与被告承德避**园区有限公司、承德名**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河**限公司承德分公司、被告河**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魏**与被告承**有限公司、被告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