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承德市隆**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唐山建**有限公司、唐山建**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承德市隆**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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