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承德**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兴**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承德市**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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