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魏**与被告承**有限公司、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魏**与被告承**有限公司、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魏**的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4790.00元(已减半收取),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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