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魏**与被告承**有限公司、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魏**的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4790.00元(已减半收取),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承德宏**限公司与河北民族师范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承德市高新区冯营子镇石门子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福建省天**承德分公司与被告承德避**园区有限公司、承德名**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河**限公司承德分公司、被告河**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魏**与被告承**有限公司、被告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北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河北建**任公司、苏州市**有限公司、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梅**与被告承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原告蒋**、王*与被告中扶建设**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被告中扶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吕**与被告张家口**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凯**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进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