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之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3000.00元或对等额财产予以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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