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段健超与被执行人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健超与被执行人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滦平县人民法院(2014)滦民初字第17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魏**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2014)滦民初字第17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查证属实或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即恢复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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