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健超与被执行人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滦平县人民法院(2014)滦民初字第17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魏**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2014)滦民初字第17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查证属实或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即恢复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