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娄**与被告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娄**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95.00元,减半收取1097.50元,由原告刘**、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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