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陈**、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270.00元,保全费5000.00元,计13270.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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