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滦**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承德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16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承德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承德市**有限公司与承德启**限公司、承德周台**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姜**与被执行人陈*、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解除查封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姜**与被执行人陈*、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查封裁定书
原告焦**与被告滦平县西沟乡山咀村东沟门三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段健超与被执行人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徐**与广安天**限公司、北京建**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华诚博远**承德分公司与被告河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薛**与滦平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钱雪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陈**与平坊**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