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滦平县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00元,保全费340.00元,合计640.0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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