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平坊**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滦平县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00元,保全费340.00元,合计640.0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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