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和与被告广**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和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承德融和鑫同房地**限公司应支付给被告北京建工**责任公司,被告北京建工**责任公司应给付广安天**限公司的工程款120000.00元予以扣留,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留承德融和鑫同房地**限公司应支付给被告北京建工**责任公司,被告北京建工**责任公司应给付广安天**限公司的工程款12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