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兰秀亭、胡**、兰孝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兰**、胡**、兰孝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