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兰**、胡**、兰孝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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