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香河华**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中**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香河华**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4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香河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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