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宫**与沧州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宫心强、沧州金**有限公司与沧州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沧**委员会作出的(2013)沧仲裁吴*第015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宫心强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沧执字第42号。因被执行人沧州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东光县辖区,为节约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河北**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实施细则》第21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沧**委员会作出的(2013)沧仲裁吴*第0153号裁决书,指定东光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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