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贾**与被告张**、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2日向原告送达通知书,通知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前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逾期原告仍未能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贾**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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