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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有限公司为与石家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人民法院(2014)石民六初字第000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深圳市**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河北省**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案涉不动产所在地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河北省**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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