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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54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海诉被告海力**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缓交诉讼费期满后足额交纳诉讼费,且未经本院决定减交或者免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参照《最**法院关于批准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后的有关问题应如何处理的复函》、《最**法院关于诉讼费用问题两个请示的复函》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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