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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资源**业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中铁资源苏尼特左旗芒来矿业有限公司因与中铁二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锡林**人民法院(2014)锡民三终字第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中铁资源**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日以其与中铁二十**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铁资源苏尼特左旗芒来**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中铁资源**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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