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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有限公司与黄**、广东**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六冶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一审被告广东**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以下简称十六冶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级人民法院(2014)呼*一终字第00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十六冶公司申请再审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对本案提起再审,依法判决十六冶公司不向黄**支付任何费用。其理由:1、二审法院判决程序严重违法。黄**主体不适格,十六冶公司要求追加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程**为第三人,符合法律规定。2、二审判决未依法对《保证金结算及还款计划承诺书》的效力进行认定错误,《保证金结算及还款计划承诺书》不具备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主张权利是依据《保证金结算及还款计划承诺书》,《保证金结算及还款计划承诺书》加盖有十六冶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公章,程**在《保证金结算及还款计划承诺书》上签字,十六冶公司虽认可公章的真实性,但认为程**的签字系伪造,对此,十六冶公司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保证金结算及还款计划承诺书》是十六冶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向黄*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十六冶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对外债务应由十六冶公司负责偿还。一审法院未追加程**为本案当事人并无不当。十六冶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在签订《保证金结算及还款计划承诺书》后,十六冶公司向黄**偿还100万元,以其行为表明认可《保证金结算及还款计划承诺书》确定的义务,并已实际履行部分义务。一、二审法院依据《保证金结算及还款计划承诺书》,判决十六冶公司还应给付黄**132万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十六冶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广东**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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