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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蔡**与被申请人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蔡**因与被申请人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4)赤民二终字第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蔡**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未将管理费和利润计入工程总造价给付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蔡**应当取得管理费和利润,二审法院以涉案合同无效为由将该笔费用减除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蔡**与陈*口头达成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因蔡**缺乏施工资质而无效,赤峰**法院法院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其管理费和利润属于非法所得,并无不当。蔡**主张应当给付其管理费和利润的再审申请,缺乏法律依据,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蔡**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蔡**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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