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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河南宏**限公司、焦作市**限责任公司万豪美墅城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高*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宏**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司)、焦作市**限责任公司万豪美墅城项目部(以下简称万豪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级人民法院(2014)呼*一终字第00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高*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内蒙古自**级人民法院(2014)呼*一终字第00742号民事判决;依法公正判决支持高*的诉讼请求。其理由:1、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万豪项目部在签订合同中,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诱骗高*签订合同,未与高*结算工程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3、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导致实体判决不公。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高*与宏**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水电承包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认定为有效。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依据大合同执行。高*同意接受刘**给付11万元支付工人工资后退出施工。现大合同项下工程尚未完工,高*与宏**司工程款双方未进行结算。高*主张宏**司支付工程款156800元及利息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故一、二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高*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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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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