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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油**责任公司与苗福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大庆油**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苗福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海**民法院(2013)乌中民一终字第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大庆油**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乌海**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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