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赤峰建设**责任公司与黑龙江**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赤峰建设**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将本案工程的有关施工材料交付给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3330000.00元,缴纳执行费35400.00元,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全部结清。现双方当事人均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双方当事人请求对本院在诉讼过程中所查封的财产予以解封,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黑龙江**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阿鲁科尔沁旗益民购物广场B座一屋中厅(东西13-20轴、南北T-X轴,约1285平方米)和二层中厅(东西13-20轴、南北T-X轴,约1285平方米)、B座从东数1-4号厅(东西18-21轴、南北X-Y-1轴,建筑面积约380平方米)的查封;

二、解除对黑龙江**发有限公司存于阿鲁科尔沁旗建设局4800000.00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王**所有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桥北镇姚家洼居委会红山物流园区2号楼、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蒙房权证赤字第112021010897号、面积为591.34平方米房屋的查封;

四、解除对赤峰建设**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桥北镇姚家洼居委会红山物流园区4号楼、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蒙房权证赤字第112010908720号、面积为591.4平方米房屋的查封;

五、解除对赤峰建设**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桥北镇姚家洼居委会红山物流园区综合楼01017、综合楼06021、综合楼010112,建筑面积分别为187.15平方米、100.12平方米、27.51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分别为蒙房权证赤字第112010908451号、蒙房权证赤字第112010908611号、蒙房权证赤字第112010908463号房屋的查封;

六、解除对孙**所有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站前办事处昭乌达路西原一建院内、面积为157.23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赤房权证红山区字第10144216号住宅的查封;

七、解除对孙秀*所有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桥北镇姚家洼居委会红山物流园区综合楼05022号、建筑面积为91.0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蒙房权证赤字第112021011001号住宅的查封;

八、本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