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槐**、河南林**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伦贝尔分公司,原审第三人王**、高志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2012)陈*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4年3月24日、2014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的委托代理人毕**、常**,被上诉人槐**、河南林**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中国移动通**伦贝尔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原审第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原审第三人高志才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马**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照片、协议书、195工地施工用料清单、商品明细表、证人栾某某、哈*某某、常*、黄某某、赵某某出庭证言,上述新证据所证实的事实与认定本案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由原审法院进一步核实为宜,为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2012)陈*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00元,退还上诉人马书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