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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谭**、乌审旗**限责任公司与于丰*、王**、刘**及原审被告鄂尔多斯**责任公司、鄂尔多斯**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谭**、乌审旗**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业工程建设公司)与被上诉人于丰*、王**、刘**及原审被告鄂尔多斯**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贸公司)、鄂尔多斯**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裕**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唐*、谭**、博业工程建设公司均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3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单**担任审判长,法官张**、霍**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4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上诉人谭**,上诉人博业工程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张*,被上诉人于丰*、王**、刘**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原审被告鸿**贸公司和裕**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354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2091元,退还上诉人乌审旗**限责任公司83615元,退还上诉人唐*、谭**48476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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