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案外人暴志超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民一终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刘**与被执行人沈阳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3)沈中执字第421号]中,案外人暴志超对本院查封的位于法库县X街X号[日升如意城小区]X号楼X单元X号房屋和X街X号[日升如意城小区]X号楼X层X门车库(以下简称X号住宅和X门车库)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暴**称:2009年3月25日,本人从日**司购买X号住宅和X门车库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后日**司交付了该房屋和车库,故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其查封。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08年12月,暴**从案外第三人处以12万元的价款,购买由日**司开发建设的X号住宅。2009年3月25日,暴**又与日**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暴**以175058元的价款,购买该住宅。同日,日**司为暴**开具了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同年9月25日,暴**与日**司再次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暴**以4万元的价款,购买由日升X门车库。同日,日**司向暴**出具了4万元的收款收据。X号住宅和X门车库在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查封前,日**司已交付暴**实际占有使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暴**与日**司就X号住宅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已向案外第三人交付了价款,日**司为此出具了发票;双方就X门车库亦已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暴**已向日**司交付了全部价款。X号住宅和X门车库,暴**均已实际占有使用,上述房屋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没有证据证明暴**对此存在过错。故暴**所提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对位于法库县X街X号[日升如意城小区]X号楼X单元X号房屋和X街X号[日升如意城小区]X号楼X层X门车库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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