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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金城**限公司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东北金城**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孙*、代理审判员王*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北金城**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3,654元,减半收取后为56,827元,由原告东北金城**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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