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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众**限公司与辽中县**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沈阳众**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辽中县牛心坨镇人民政府、被告(反诉原告)辽中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代理审判员史舒畅、代理审判员王*(主审)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沈阳众**限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辽中县牛心坨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反诉。被告(反诉原告)辽中县**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沈阳众**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辽中县牛心坨镇人民政府撤回反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辽中县**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沈阳众**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辽中县牛心坨镇人民政府撤回反诉;

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辽中县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71,565元,减半收取85,78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沈阳众**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6,796元,减半收取23,39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辽中县牛心坨镇人民政府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98,400元,减半收取49,2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辽中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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