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悦**公司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沈阳浩**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沈阳市**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封孝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沈**二终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向辽宁**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5)辽审一民申字第2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沈阳浩**有限公司因与沈阳市**有限公司、案外人沈**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达成和解协议,故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沈阳浩**有限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沈阳浩**有限公司撤回其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