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中**盛京医院、第三人辽宁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09,295元,减半收取104,647.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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