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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华**限公司与华升**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华**限公司诉被告华升**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主审、代理审判员单*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华**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沈阳华**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阳华**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7,400元,由原告沈阳华**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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