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与被告绍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建**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706元,减半收取23853元,由原告中**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