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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蓝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处因与中国物**沈阳公司孤家子四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阳蓝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处(以下简称蓝天工程处)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物**沈阳公司孤家子四库(以下简称孤家子四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

服沈阳市**开发区人民法院[2004]沈高新法民房初重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于2004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4年12月27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董*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马*、代理审判员李**参加评议,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据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资料查询卡记载,上诉人蓝天工程处于1995年3月20日成立,2000年10月18日被有关部门吊销,本案中提供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孤家子四库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均系上诉人成立之前签订的,因此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不真实,不能证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有权利义务关系,上诉人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原审法院裁定并无不当。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沈阳蓝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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