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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阳海**板有限公司与被告本溪**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海**板有限公司与被告本溪**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7月2日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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