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海**板有限公司与被告本溪**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7月2日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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