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涂料厂与被告沈阳首开盛泰**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阳市**涂料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000元,由原告沈阳市沈北新区奇彩涂料厂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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