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林**、王**、魏**、宋**、王**、袁**、刘**、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林**、一审被告王**、魏**、宋**、王**、袁**、刘**、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丹民一终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一审在生效调解书继续存在的情况下,再次作出判决,程序违法。二审推定调解书未发生法律效力,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对王**的反诉处理不当,导致王**丧失了通过诉讼保护合法权益的机会。一、二审判决王**给付楼梯价款属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另外,评估报告“王道生”的签字不是本人所签,说明该报告是伪造的,王**也没有见过评估报告。综上,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林**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王**的再审申请应当驳回。

一审被告王**提交意见称:本案存在生效调解的情况下,仍然判决,程序违法。

一审被告魏**、王**提交意见同王**。

一审被告宋**、刘**、袁**、王**提交意见称:本案程序上严重违法,二审已查明双方都已在调解书上签字,就表示对调解书的认可,不能再作出判决,程序严重违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主张在生效调解书继续存在的情况下,再次作出判决,程序违法,二审推定调解书未发生法律效力,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林**在调解书送达时,提交了中止审理申请,并表示如果不能在双方约定时间2011年7月10日前主动给付约定的工程款,则调解协议无效,并拒收调解书,应认定该调解书未发生法律效力,故对王**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王**提出一、二审对反诉的处理不当一节,因一审中王**同意不反诉,并以反诉请求作为抗辩理由提出,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一审法院对反诉的处理并无不当。二审以一审中未提出反诉请求而不予一并处理亦并无不当。王**提出一、二审判决给付楼梯款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因合同约定楼梯建筑面积不在住宅楼造价内,应理解楼梯造价应另行计算,且各方在诉讼中均同意对楼梯的工程造价进行评估,故一、二审判决王**给付此项工程款并无不当。至于王**主张评估报告是伪造的,王**也没有见过评估报告,因该报告是在双方都同意评估的前提下,依据林**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评估的,该报告已经庭审出示、质证,王**等八人对该报告并提出异议,综合以上情况,对王**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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