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2014)盖*一初字第1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的委托代理人郭**,被上诉人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郎玺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未予质证,并且,剥夺了当事人辩论及陈述的权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2014)盖*一初字第14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16元,退还上诉人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