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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徐**、辽宁龙**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2014)盖*一初字第1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的委托代理人郭**,被上诉人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郎玺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未予质证,并且,剥夺了当事人辩论及陈述的权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2014)盖*一初字第14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16元,退还上诉人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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