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陈**与被告营**有限公司、辽宁龙**限公司、营口**开发区大恒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以“正在进行庭外和解”为理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120.00元,减半收取11560.0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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