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伟诉被告河北神**有限公司、锦州娘娘宫临港产业**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伟于2015年3月16日以“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40元,减半收取1970元,邮寄费120元,合计2090元,由原告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