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黎**限公司诉被告锦州华**限公司、锦州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黎**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阳黎**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82元减半收取13341元,邮寄费120元,共计13461元,由原告沈**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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