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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胡**与被上诉人刘*、营口**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14)营老民一初字第5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和刘*、营口**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经营**民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4)营民一终字第0097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的当事人是原告胡**和被告营口**限公司。现原告以被告刘*、营口**限公司为被告,请求而被告给付工程人工费52434元。你院应进一步查清本案与上述案件是否属于基于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再次提起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14)营老民一初字第577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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