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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星**限公司与长春信**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院长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星**限公司与长春信**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1)长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及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2014)第30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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