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冈市**有限公司与吉林市**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冈市**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3)吉中民一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黄冈市**有限公司、吉林市**限公司均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冈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石**,吉林市**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杨*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民法院(2013)吉中民一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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