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松原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姜*、姜*,一审第三人董**,一审第三人松原市**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民法院(2013)松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松原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松原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松原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93657元,减半收取46828.5元,由松原市**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