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姜*、姜*与松原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松原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姜*、姜*,一审第三人董**,一审第三人松原市**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民法院(2013)松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松原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松原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松原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93657元,减半收取46828.5元,由松原市**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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