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辽源市御**有限公司(原吉林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民法院(2014)辽民三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辽源市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指令辽源**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