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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责任公司与长春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吉林省**责任公司(简称东**司)与上诉人长**流有限公司(简称锦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吉林省**民法院作出的(2011)长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杜**,锦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宁晓*、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民法院(2011)长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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